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與《蘋果日報》三間相關公司去年被裁定“串謀勾結外國勢力”及“串謀發佈煽動刊物”3罪罪成,黎智英今早於西九龍法院被判囚20 年;從犯證人陳梓華判囚6月3個月、李宇軒監禁7年3個月、張劍虹、陳沛敏分別判囚6年9個月與7年、楊清奇入獄7年3個月;另羅偉光、林文宗及馮偉光各判囚10年。而三間相關公司各罰款300萬4500港元。
黎智英案判刑:
黎智英爲幕後主腦與推動者判監20年
三位《香港國安法》指定法官杜麗冰、李素蘭及李運騰頒佈47頁判刑理由書。法庭裁定黎智英是各項串謀的幕後主腦和推動者,因此將量刑起點提高,串謀發佈煽動刊物罪由監禁21個月增至監禁23個月,兩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由監禁15年增至監禁18年。
考慮到黎智英高齡、健康狀況及單獨囚禁等因素,三位法官接納此等因素會令其獄中生活比其他囚犯更爲艱難,故酌情就串謀發佈煽動刊物罪減刑1個月,兩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各減刑1年,綜合黎智英所犯的嚴重罪行後,最終就3罪判處總刑期監禁20年。
▲黎智英判囚20年。
▲李宇軒判監7年3個月。
▲陳梓華入獄6年3個月。
▲張劍虹囚6年9個月。資料圖片
▲陳沛敏判監7年。資料圖片
三名法官在判詞指,本案勾結外國勢力的串謀不僅經精心策劃,更是早有預謀,並透過使用網上平臺去觸及本地和海外受衆。此外,涉案“重光團隊”的國際遊說活動在香港境內和境外進行,被告請求外國實施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促成外國政府針對香港及中國政府官員採取制裁等措施。因此法官採用監禁15年作量刑起點,而涉案公司的量刑起點則訂於300萬港元。
就串謀發佈煽動刊物罪,3名法庭認爲煽動文章以實體版刊印及在網上平臺發佈,考慮到文章數量、參與發佈文章的各方人數、及罪行持續時間,裁定涉案串謀發佈煽動刊罪屬最嚴重級別;單就串謀發佈煽動刊罪,法官採納監禁21個月作爲黎智英的量刑起點,而就涉案公司法庭則以罰款4,500港元作量刑起點。
另外,法官參考了《馬俊文案》,考慮了當時社會氣氛、罪行規模、被告請求制裁的目標、涉案行爲是否成功導致外國制裁、制裁的風險和迫切度、對香港及中國帶來的實際或潛在影響,遂認爲涉案勾結外國勢力罪行屬“罪行重大”,根據《香港國安法》,刑期不應少於監禁十年。
法官在判詞另強調,《香港國安法》不具追溯力,故各被告不應因其在法例實施前的行爲或政治思想而受到懲處,在法例實施前的事僅構成犯案背景的一部分。
三案共12名被告依次爲陳梓華、李宇軒、黎智英、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前社長張劍虹、前副社長陳沛敏、前總編輯羅偉光、前執行總編輯林文宗、英文版前執行總編輯及前社論主筆馮偉光( 筆名盧峯)及 前社論主筆楊清奇(筆名李平)。
编辑:高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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