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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道路交通法清晰輕微違反“累犯”定義
澳门头条 05-29 174887

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繼續審議修改道路交通法案。委員會主席李靜儀會後稱,法案新文本對於輕微違反的“累犯”有較清晰的定義,若在 2年內再次實施同一款規定的輕微違反者,視為累犯,例如酒駕、超速和衝紅燈等;新條文亦明確,不管酒駕或超速程度級別,只要在 2年內再次違規亦屬“累犯”。

法案新文本引入“記分制”,記滿 18分或以上可被註銷駕駛執照,屬行政決定;而法案關於法院裁定吊銷駕照的規定,委員會希望政府說明2種不同制度的協調。另外,現行法律設有“暫緩執行處罰”,政府建議引入一些條件和情況,初步考慮包括首次違規、違法程度和造成後果較輕等,法院可容許暫緩執行禁止駕駛或吊銷執照。有議員希望政府說明如何進一步優化制度,以及對職業司機的影響。

編輯:高原

道路交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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