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繼續細則性討論修改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法案,委員會主席陳澤武稱,政府新文本增加條文,包括領導及主管人員存在過錯可被停職,原因可包括未依法對廉政公署的勸喻或回覆審計署的審計報告、不執行相應建議或糾正措施等情況。
陳澤武又表示,任用主管及領導人員設有代任期 6個月的制度,即所謂試用期,代任期間經評核適合,政府才作出定期委任,委員會認同做法具備彈性。
另外,政府經考慮包括患病等特別原因,代任期不再要求須連續 6個月,只要 1年內滿 6個月亦符合代任期條件,但代任期不得累積超過 12個月。
编辑:高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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