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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法》法案 明年一…
华侨报 04-29 3003

 【专访】立法会全体大会昨细则性讨论及表决通过《广告法》法案。并将于二零二七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在细则性讨论时,有议员关注到有关规管境外广告问题。经济财政司司长办公室顾问冯炳杰称,修改《广告法》主要规管本澳境内发布的内容,境外广告则需视乎与澳门有否联系,若相关广告不受规管,但违反本澳广告法一些规定,经科局会与外地监管部门沟通协助处理。

 卫生局副局长郑成业表示,只要广告经审批没违反科学性及误导性,符合业务规范,医疗机构及人员可宣传,当局未来将透过修改私营医疗机构业务法,规管医疗广告,并建立白名单制度等。

 二常会主席叶兆佳引介法案意见书时表示,法案在规范传统广告形式的基础上,针对互联网广告、广告代言人、直播行销及比较广告等新型广告模式作出专项规范,切实保障消费者权益与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关于互联网广告,法案明确规定,互联网平台经营者或管理者知悉平台被用于传播违法广告时,负有限制或暂停相关广告发布、并向监察机关举报的义务;关于广告代言,法案要求代言人须亲身使用所推荐商品或服务后方可开展代言,若因客观条件无法使用相关商品或服务,应以引述资讯方式进行推荐。

 在兼顾公共安全、环境保护与文化遗产保护的前提下,法案对广告物安装实行分级分类管理,改变现行所有广告物安装均须取得当局许可的管理模式。对于风险较低、不影响公共安全的广告物,利害关系人无须提交申请及相关文件即可安装;对于高风险广告物,则依据广告物高度、尺寸等因素,分别由利害关系人向工务局申请工程准照或履行预先通知程序,并向经济及科技发展局申请许可或办理登记,完成相关程序后方可安装。法案同步修订《文化遗产保护法》相关规定,适度放宽缓冲区及临时缓冲区内广告设置限制,若广告物设置地点不位于已公布风貌街道,或不与被评定、待评定不动产相邻,无须再征询文化局意见。

 该法案在放宽广告物安装门槛的同时,强化广告真实性监管力度。法案规定,经主管部门依法要求,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及直播行销人员,负有提供证明广告内容真实之资料的义务;若未履行该义务,主管部门可依法推定广告违反真实性要求,并作出相应处罚。

 此外,法案对现有已获准照广告物作出过渡性安排:现已取得准照的广告物,若属法案规定须申请许可或登记的情形,自动视为已获许可或完成登记,当事人无须另行办理手续。同时,法案取销广告物保证金缴纳要求,准照持有人可于法案生效后两年内,向市政署申请退还已缴纳的保证金。

 该法案将于二零二七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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