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访】立法会第二常设委员会昨日完成审议《广告法》法案及签署意见书,将提交至立法会全体会议细则性审议及表决。委员会主席叶兆佳表示,考虑到现行法律与未来法律间调整需求,若法案获通过,建议于明年一月一日生效。
立法会第二常设委员会昨日签署《广告法》法案意见书,委员会主席叶兆佳会后表示,现行的《广告活动》法律已实施逾三十五年,法案引入多项针对新型广告行为的监管规范,如互联网广告、比较广告、代言广告以及网络直播行销等广告活动,订定相关监管制度。
他又称,委员会提出多项完善建议,并获政府采纳,包括明确规定互联网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尤其对于弹出式广告,网页或应用程式须清晰标明关闭选项及确保「一键关闭」;互联网平台的经营者或管理者,有责任主动将违法的广告「下架」及作出举报等。
法案同时又明确界定保健产品广告和相关广告的禁止内容,并建议对风险较低的广告物免除申办行政准照,以简化行政手续等。
委员会并留意到法案规定获发许可或登记的实体死亡或结束营业后,有关许可或登记便会被注销,并未订定任何变更许可或登记持有人的规定。委员会认为上述情况有可能对经营者造成不便,例如广告主委托广告公司发布广告,广告公司成为广告物的许可或登记持有人,若广告公司结束营业,广告主需重新申请许可或办理登记手续。经与提案人讨论后,提案人同意委员会的意见,在新法案文本中订定变更许可或登记实体的程序,只要完成变更手续,原有的许可或登记便不会因持有人死亡或结束营业而被注销。◇
叶兆佳称,就有委员关注有何措施解决多部门参与广告监管、协调不足等问题,政府方面回应时表示,将透过「一站式服务」,加强跨部门协调合作,提升服务效率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