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访】行政会完成讨论《修改第三十四/二零二三号行政法规〈轻型出租汽车客运准照的公开竞投程序〉》及《修改第二十一/二零一九号行政法规〈轻型出租汽车的要件、检验及使用期限〉》行政法规草案,法规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行政会发言人张永春表示,为进一步优化轻型出租汽车准照的公开竞投程序,法规简化程序,减少形式要求,合理划分审核投标者资格文件阶段及标书阶段,以提升开标会议的效率及接纳更多标书,从而更好地保障公共利益。法规因应实际需要延长标书有效期,以及规定获判给实体自接获判给通知后须追加担保,以确保其履行义务。此外,在判给失效的情况下,判给实体可依法按评分排序判给予紧接的且标书仍在有效期内的投标者。
修改〈轻型出租汽车的要件、检验及使用期限〉法规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考虑到现行法例已就发动机及驱动系统作规范,为简化和避免重复规范,法规删除相关规定。
二、由于依法获批准进口且符合现行法例规定可用作的士的车辆,其驱动系统的性能均可应对本澳的道路环境,法规删除的士须配备容积等于或大于一千五百立方厘米汽缸的要求。
三、原有关于的士行李厢尺寸的规定未能配合实际需求,限制了业界选择可用作的士的车款,故放宽对行李厢大小的要求,规定行李厢至少可容纳两个各自长阔高总和为一百五十八厘米的旅行箱。
四、的士属高行驶量车辆,损耗程度相对较高,考虑到公共交通安全问题,法规明确使用满五年之的士如被替代,其注册须被取销,但使用少于五年之的士可将车辆注册更改为私人用途。
五、为鼓励业界更换车辆以提升服务质量,法规简化更换的士的要求,无需限于「在检验中最终不获通过」的要求,只需交通事务局许可便可申请更换旧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