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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当局要求陆配补缴「证明…
华侨报 04-20 25600

 【中新社台北四月十九日电】(记者 杨程晨)台湾律师王瀚兴、陈丽玲十九日在台北指出,台当局要求大陆配偶限期补缴所谓「证明」,与「不自证己罪」的基本原则相违背;此通知并涉嫌违反「行政程序法」。

 台当局日前要求未曾缴「丧失原籍证明」的陆配在三个月内补缴,逾期未补者可撤销定居许可及户籍登记。该通知引起陆配群体强烈反弹,舆论认为,当局罗织罪名逼迫两岸家庭骨肉分离,发难陆配制造「绿色恐怖」。

 新党十九日举行「关爱陆配」座谈会。王瀚兴发言时提及今年一月的一则判例,台当局内部事务主管部门及陆委会曾以「假结婚」为由申请撤销一位境外配偶定居许可,但因发现时间距当事人来台超过五年,超出「行政程序法」规定的追诉时效,被「最高行政法院」判败诉确认。

 他强调,按照「行政程序法」,行政部门撤销定居许可及户籍登记需在当事人来台居留的两年以内。加之,「两岸人民关系条例」于二00四年才修订,规定取得台湾户籍须提供「丧失原籍证明」。依不及既往之原则,此前取得户籍的陆配更不应被要求补缴所谓「证明」。

 兼任新党发言人的陈丽玲表示,使用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台胞证)入出境的陆配已能充份为己证明,再提供所谓「丧失原籍证明」与「不自证己罪」的基本原则相违背。台当局若缺少二00四年及之前的资料,应自行提出解决办法。她质疑,如果当局内部事务主管部门认为陆配尚未「丧失原籍」,当初为何要核发台湾户籍?补件要求又为何在二十多年后才姗姗来迟?陆配群体不应被歧视和差别对待。

 「来台三十多年,没想到有一天会收到通知要求补件。」来自湖南的贺桦说,包括自己的家庭在内,陆配群体近期人心惶惶,「凌晨两点仍在打电话相互安抚情绪」。

 新党当天称,将为陆配群体持续发声,呼吁公众共同为陆配争取合法权益。◇

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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