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汇报讯(记者 蔡学怡)

保安局拟修订《火器及弹药条例》(《条例》),以落实《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打击非法制造和贩卖枪枝及其零部件和弹药的补充议定书 》(《枪枝议定书》),完善香港对火器(包括其元件或弹药)的规管。条例指出,任何人除非以生意或业务方式并领有经营人牌照,否则不可制造火器或弹药,违例最高可判监20年。
保安局局长邓炳强今日在立法会保安事务委会上表示,将非法制造火器(包括其元件或弹药),订为独立罪行,非法制造的行为将不再只限于生意或业务目的。
他续指,在《条例》列明对火器标识的规定,以确保《枪枝议定书》所指明的资料须标识在火器上以供识别,包括须在制造火器时需标识制造商名称、制造国家及编号,以及须在进口火器上标识进口国家及进口年份。而违反标识规定会被定为刑事罪行,建议罚则将订为监禁2年。保安局计划将于今年4月向立法会提交条例草案。
邓炳强亦表示,在过去5年检获完整火器案件有12宗,涉及31个火器;破获制造枪械案件有2宗,涉及气枪;而贩运完整火器案件有3宗,大部份涉及欧美入口本港。
有议员提到利用3D打印技术制造真枪是否纳入违法行为,邓炳强说,如果利用3D打印制造真枪,根据《枪枝议定书》,有机会违反非法制造枪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