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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委會擬修例嚴重濫用公屋列為刑事罪行 罰款50萬元及監禁1年
香港商报网 01-15 31234

房委會擬修例嚴重濫用公屋列為刑事罪行 罰款50萬元及監禁1年

房委會資助房屋小組委員會(14日)舉行會議,其中一項議程為討論修訂《房屋條例》(《條例》),包括將嚴重濫用公屋列為刑事罪行,違者建議罰款50萬元及監禁1年。房委會將在2月諮詢立法會房屋事務委員會,並爭取在今年第二季內提交大會審議,目標明年年中落實。

  今次《條例》擬修訂分4方面,首先是將嚴重濫用公屋刑事化,而不單是違反租約。房委會建議,以金錢利益分租公屋單位或授予許可(或分許可)讓他人居住於公屋單位;或租戶家庭不居於有關單位並將其用於商業用途,定為嚴重濫用公屋罪行,建議罰款50萬元及監禁1年。

  房委會消息人士指出,分租罪行要涉及金錢利益,例如Airbnb等,修例方向擬建議經紀等協助者、分租租戶同樣犯法;不收取費用讓親人暫住等則不屬違法。消息人士提到,房委會曾發現公屋單位被改裝成健身室等,希望引入新罪行後,可有效處理一些將公屋單位當作賺錢工具的個案;租戶在單位居住,但在單位補習賺取收入等則不在此限。

  另外,房委會擬議修例亦賦權獲授權人員,主要為房屋事務主任或以上級別,在有合理理由相信某人涉及違例行為時,可檢查「嫌疑人」的個人身份,包括要求出示身份證等。若受查人在無合理辯解下拒絕提供資料,即屬違法,可處罰款1萬元及監禁6個月。

  同時,房委會建議延長對虛假陳述及拒絕提供資料罪的檢控時效,由現時於犯罪後2年內,或於獲授權人員發現罪行後6個月內提出,兩者之中以較先屆滿者為準;改為犯罪後6年內,或被發現罪行後1年內,兩者之中以較先屆滿者為準。

   擬議修例還包括其他較簡單的技術性修訂等,例如建議廢除《房屋(交通違例事項)(定額罰款)附例》第283C章,其中兩張定額罰款通知書表格,改為由署長透過憲報刊登指明表格,提升運作效率。

   房委會會後舉行簡介會,消息人士表示,房委會將在今年2月諮詢立法會房屋事務委員會,並爭取在今年第二季,即4月內提交立法會大會審議,目標明年年中落實。會抱住開放態度,積極聽取各個持份者對於《條例》修訂意見,才會正式敲定修訂細節。

编辑:高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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