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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政府采购部份自欧盟进口…
华侨报 07-07 14178

 【中新社北京七月六日电】(记者赵建华)中国财政部六日公布通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经批准,财政部决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对部份自欧盟进口的医疗器械采取相关措施。

 通知说,采购人采购预算金额四千五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医疗器械时,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在履行法定程序后,应当排除欧盟企业(不包括在华欧资企业)参与。对于参与的非欧盟企业,其提供的自欧盟进口的医疗器械占比不得超过项目合同总金额的百分之五十。上述措施不适用于仅自欧盟进口的医疗器械能够满足采购需求的采购项目。

 通知自二0二五年七月六日起施行。施行之日前,涉上述措施的采购项目已经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的,可以继续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不执行通知规定的措施。

 财政部在通知中,还以附件形式公布了具体品目清单,涉及心理仪器(仅限医用)、手术器械、医用电子生理参数检测仪器设备、医用光学仪器、医用超声波仪器及设备、医用激光仪器及设备、医用磁共振设备、人工脏器及功能辅助装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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