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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华英拐卖儿童案二审维持…
华侨报 12-20 84360

 【中新社贵阳十二月十九日电】(记者张伟)十二月十九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余华英拐卖儿童上诉案,并于当日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余华英的死刑裁定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余华英于一九九三年至二零零三年期间分别伙同龚显良、王加文为谋取非法利益,长期在贵州省、重庆市、云南省等地流窜作案,物色儿童进行拐卖,得手后将被拐儿童带至河北省邯郸市,通过他人介绍,寻找收买人进行买卖,以此获利,共拐卖儿童十七名。二零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重审一审公开宣判,认定被告人余华英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余华英及部份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余华英把儿童当做商品任意买卖,严重侵犯被拐儿童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同时给被拐儿童家庭造成严重伤害,致使亲情离断,难以弥补,有的父母为此身患疾病,甚至郁郁而终。余华英还在本案五起犯罪中同时拐卖了同一个家庭的两名儿童,二零零四年因拐卖另外两名儿童被判有期徒刑八年,其主观恶性极深,犯罪后果极其严重。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份,定罪准确,量刑适当,民事部份判赔合理,审判程序合法。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依法作出前述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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