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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不遵从清拆令被判罚款逾12万元
文汇网 01-03 58678

一名业主由于不遵从根据《建筑物条例》(第123章)发出的清拆令,上周于屯门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罚款逾12万元。

有关个案涉及元朗新田蕃田村一幢五层高的僭建村屋。由于该屋宇不会获得地政总署发出的豁免证明书,不属《建筑物条例(新界适用)条例》(第121章)的新界豁免管制屋宇。而有关僭建物并无事先获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遂根据《建筑物条例》第24(1)条向有关业主发出清拆令。

由于有关业主没有履行清拆令,故遭屋宇署提出检控,并于上月29日在屯门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罚款十二万三千六百八十元。

屋宇署发言人今日(3日)说:「僭建物可导致严重后果,业主必须尽快遵从清拆令。对于未有遵从清拆令的业主,屋宇署会继续采取执法行动,包括提出检控,以保障楼宇安全。」

根据《建筑物条例》,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没有遵从清拆令是严重罪行,一经定罪,最高可处罚款二十万元及监禁一年,及可就罪行持续的每一天,另处罚款二万元。

责任编辑: 赵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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