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访】立法会全体会议昨日细则性讨论及通过《修改第四/二0一0号法律〈社会保障制度〉及第七/二0一七号法律〈非强制性中央公积金制度〉》法案。
按照《社会保障制度》的规定,首次登记为社保任意性制度受益人,须在提出登记申请前十二个月中至少有一百八十三日身处澳门;另外,《非强制性中央公积金制度》亦规定,澳门永久性居民须在上一历年至少有一百八十三日身处澳门,方可获发放预算盈余特别分配。
目前,对于澳门居民在横琴合作区居住、工作或读书的情况,政府是透过引用相关法律列明的「人道或其他适当说明的理由」为依据,例外及个案式地处理有关个案,并将当事人身处合作区的期间视为身处澳门及计算逗留期间,以审视其是否满足上述一百八十三天的规定。
为了落实《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的相关政策,法案将上述例外及个案式审批做法变为制度化的法律规定。法案订明,如澳门居民居于合作区、在当地工作或就读当地主管部门认可的高等或非高等教育课程,其身处合作区视为身处澳门。此外,法案亦规定在外地工作的澳门居民,如果负担配偶、直系血亲或姻亲的主要生活费,且他们在合作区居住,则他在外地工作的期间也可获计算为在澳期间。
另外,为了便利澳门居民到合作区生活,法案亦规定合作区医疗机构发出的医生证明,可以用作申请疾病津贴。
法案将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公布翌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