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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讨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
华侨报 03-03 1366

 【专访】立法会第三常设委员会昨日继续讨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法案,保安司司长陈子劲、司法警察局局长薛仲明等列席会议。委员会主席梁孙旭会后表示,法案订定维护国安的特别开支制度,在澳门特区一般收入中拨出专门款项支付有关开支,委员会关注监督机制。

 立法会第三常设委员会委员会主席梁孙旭昨日表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法案中订定维护国安的特别开支制度,在澳门特区一般收入中拨出专门款项支付有关开支,政府解释会建立严格内部监察及管理机制,每年亦会向立法会提交报告,让立法会知悉有关款项的控制和管理情况,相关报告亦会公开。立法会顾问补充称,行政长官作为特区首长及国安委主席,同样可监督,行政长官亦可按需要求廉政公署、审计署协助监察。

 另外,法案提出涉及国家安全情况下,倘法官认为公开审讯会损害国家安全利益,未来可以例外形式审理。例如,闭门审讯。立法会顾问补充,法官亦需咨询国安委意见来决定是否闭门审讯。梁孙旭强调,即使因保障国家安全利益而不公开诉讼,嫌犯获得公平判决的权利仍受法律严格保障。嫌犯享有无罪推定、控辩机会均等、辩护及调查等刑事诉讼原则,亦可亲自辩护或聘请律师辩护,无法自聘律师者亦会获依法委任或指定律师,确保受到公平审讯。有关案件判决宣读依法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等国安利益保障的内容则依法受限,不对外公开。

 法案并建议针对其他实体依据国安委意见作出的决定,均不属申诉或诉讼的标的。委员会主席梁孙旭引述立法会顾问称,按现行本澳法律制度,尤其《行政长官选举法》、《立法会选举法》及《澳门公共行政工作人员通则》,均由单行法律具体订明哪些是依据国安委意见作出的决定不可申诉及上诉。梁孙旭称,政府同意修改相关条文,仅规定国安委本身的决定及意见不属任何申诉或诉讼的标的;至于其他实体依据国安委意见作出的决定可否作出申诉和上诉,则视乎相关法律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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