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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欺诈科技园案上诉得…
华侨报 02-27 10858

 【香港中通社二月二十六日电】(记者梁嘉轩)香港高等法院上诉庭二十六日就「黎智英欺诈科技园案」颁布裁决。壹传媒集团创办人黎智英及前行政总监黄伟强二人被裁定上诉得直,撤销定罪及搁置判刑。惟判决明确指出,力高占用及使用苹果大楼违反租赁文件条款。

 此前,黎智英被裁定一项欺诈罪罪名成立;就另一项欺诈罪,黎智英与黄伟强一同被裁定罪名成立,违反《盗窃罪条例》第16A条。二人分别被判处入狱五年九个月和二十一个月,以及其他刑罚,并提出上诉申请。

 判决书引述控方指,苹果印刷作为租户,与香港工业村公司(后改称科技园)作为业主,就将军澳工业村的涉案用地签订租契协议。根据租赁文件,该处所只能用作印刷报章和杂志,或作经科技园公司批准的其他用途。力高在科技园公司不知情,且未取得科技园公司发出的牌照下,占用该处所部份地方,并从事与指明用途无关的业务。控方认为,苹果印刷没有将违约事宜向该公司披露;黎智英及黄伟强亦没有作出相关披露,因而构成《盗窃罪条例》第16A条下的隐瞒。

 上诉法庭裁定,根据普通法原则,只有在违反披露责任的情况下隐瞒,才会构成刑责。判决书显示,力高占用及使用该处所,违反租赁文件的条款;按照普通法,合约方一般并无责任将自己违约一事作出披露;即使苹果印刷负有此披露责任,法律上亦不可将其归于二人。

 立法会议员陈晓峰表示,今次上诉庭就欺诈罪的裁决,不影响亦不动摇其「勾结案」的定罪基础。

 陈晓峰指出,黎智英透过其私人公司力高,在科技园不知情的情况下,长达二十多年违规占用工业村用地处理私人事务,此一客观事实从未受到推翻,亦无从推翻。「上诉得直,是基于法官对特定法律条文适用范围的诠释和判断,并非代表违规占用的行为从未发生,更非对黎智英的道德或品格作出任何正面评价。」

 【香港中通社二月二十六日电】香港区域法院早前裁定壹传媒集团创办人黎智英两项欺诈罪,及时任行政总监黄伟强一项欺诈罪罪名成立。两名被告提出上诉,上诉法庭在二十六日宣判被告上诉得直。香港特区政府发言人表示,裁决无改黎智英公器私用的客观事实。律政司考虑就上诉法庭的判决提出上诉。

 发言人表示,毋庸置疑的事实是,黎智英过去长达二十多年期间一直滥用香港特区宝贵的公共资源。上诉法庭在黎智英欺诈案的判决中,明确指出黎智英的私人公司「力高顾问有限公司」占用及使用将军澳工业?的有关处所,「苹果印刷有限公司」违反了租赁文件的条款。

 发言人指,上诉法庭的判案书和原审法官的裁决理由均揭露了相关租赁条款明确规定,除非获得香港科技园公司批准,否则有关处所仅可用于出版印刷业务,而且不得容许第三方占用;但在长达二十多年期间,在香港科技园公司不知情下,苹果印刷一直容许力高占用及使用有关处所,为黎智英及其家族处理私人事务。

 发言人强调,虽然上诉法庭认为在本案的事实背景下,有关违约行为未达到刑事欺诈罪的定罪门槛,但仍然无改黎智英公器私用的客观事实。

 另一方面,黎智英正就其在二月九日被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定罪并判刑二十年的三项危害国家安全罪行,在狱中服刑。这次欺诈案上诉得直,不会改变黎智英要为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的二十年监禁服刑的事实和结果。

 发言人表示,律政司严格根据《检控守则》行事,在认为有充份证据令案件有合理机会达致定罪,以及在合乎公众利益的情况下,决定提出检控。律政司将深入研究上诉法庭就欺诈案的判案书,以考虑就上诉法庭的判决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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